干货:立案、撤案、中止侦查、终结、结案、终止调查再区分
立案(同时满足)
1. 有犯罪事实
2. 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
3. 属于本单位管辖
PS: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查,经过初步调查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进行立案侦查。
撤销案件(具有下列情形之一)
1. 没有犯罪事实
2. 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、不认为是犯罪
3. 犯罪已过追溯失效期限
4.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
5. 犯罪嫌疑人死亡
6. 经济犯罪案件,经立案侦查,对犯罪嫌疑人接触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,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
7.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
PS:撤销案件后应当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,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案件办理,将案件及时移送。
中止侦查(具有下列情形之一)
1. 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,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
2. 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,丧失行为能力的
PS:在侦查实践中,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而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,此时既不能终结侦查也不能撤销案件就适用侦查中止。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中并未“中止侦查”的相关表述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1999年修订)》规定,检察长可以决定中止侦查,待中止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恢复侦查。
侦查终结(同时满足下列条件)
1. 案件事实清楚
2. 证据确实、充分
3. 法律手续完备
4.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
5.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
PS: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。但是并不完全意味着侦查的终结,有可能会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。
行 政 案 件
终止调查(具有下列情形之一)
1. 没有违法事实
2. 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时效
3.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
4.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
PS:有些案件并非要办理到结案阶段为止,如果调查工作已经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下去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终止案件调查工作。可将行政案件的终止调查和刑事案件的撤销案件结合记忆。
结案(具有下列情形之一)
1.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
2.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履行的
3.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,且已执行的
4.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,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
5. 作出处理决定后,因执行对象灭世、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
PS:结案意味着整个案件已经完全处理完毕。结案后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将相关案卷材料汇总整理,入卷留存。
来源: 招警答疑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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